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,保障师生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,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食堂(含合作经营、承包经营)的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活动。
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、风险管理、全程控制、社会共治的原则,建立和完善校长(园长)负责制,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
第四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,由校长任组长,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,成员包括总务处、德育处、校医室、食堂管理负责人及师生代表。领导小组下设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(通常设于总务处),负责日常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,对食堂食品安全负总责。分管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,食品安全管理员负具体管理责任。
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,负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、进货查验、过程控制、清洗消毒、留样管理、废弃物处置等日常检查,并做好记录。
第七条 学校应与食堂承包方或委托经营方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食品安全责任。承包方须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,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。
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
第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。建立健康档案,实行每日晨检制度,有发热、腹泻、皮肤伤口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,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。
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,工作前、处理食品原料后、接触不洁物品后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;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,头发不得外露,不得佩戴饰物,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、饮食。
第十条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,学习法律法规、操作规范、应急处理等,培训记录存档备查。新员工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。
第四章 设施设备与环境卫生管理
第十一条 食堂建筑布局应合理,具备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、粗加工、切配、烹饪、备餐、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,防止交叉污染。
第十二条 配备有效的防蝇、防鼠、防尘设施,保持内外环境整洁。垃圾加盖并及时清运,垃圾桶不得放在食品处理区。
第十三条 食品加工工具、容器生熟分开,标志明显。餐用具清洗消毒须符合规范,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。
第十四条 定期维护食品加工、贮存、陈列、消毒、冷藏、冷冻等设施设备,确保正常运转。冷藏、冷冻设施应有温度显示装置,并定期除霜、清洁。
第五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管理
第十五条 食品原料采购实行定点采购、索证索票制度。采购时须查验供货商资质、食品合格证明、检验检疫证明等,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,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采购数量、采购日期等。
第十六条 严禁采购腐败变质、油脂酸败、霉变生虫、污秽不洁、混有异物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;严禁采购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。
第十七条 食品贮存应分类、分架、隔墙、离地存放,遵循先进先出原则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,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。
第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应专柜存放、专人管理、专用工具称量,并详细记录使用情况,严禁超范围、超剂量使用。
第六章 食品加工过程控制
第十九条 食品加工前应检查原料,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,不得加工使用。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,中心温度不低于70℃。
第二十条 加工后的成品、半成品与原料应分开存放,防止交叉污染。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,应在高于60℃或低于10℃的条件下存放。
第二十一条 严禁 from 制售冷荤类食品、生食类食品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(中小学校食堂禁止制售生食类、冷食类、裱花蛋糕)。职业院校、高校食堂制售此类食品须设专间,并符合相应条件。
第二十二条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须由专人进行留样,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,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,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,并记录留样情况。
第七章 清洗消毒与废弃物管理
第二十三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须严格执行“一刮、二洗、三冲、四消毒、五保洁”程序。消毒可采用热力消毒或化学消毒,化学消毒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剂,并彻底冲洗。
第二十四条 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,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、消毒,保持清洁。
第二十五条 食品废弃物应加盖存放,做到日产日清。废弃油脂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,并建立处置台账,严禁回流餐桌。
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应急处置
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每日对食堂进行巡查,每周开展一次全面检查,每月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工作例会,分析研究食品安全状况,及时消除隐患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,在食堂醒目的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、食品经营许可证、食品原料来源、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、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,接受师生监督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,定期组织应急演练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事故时,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及时报告教育、卫生健康、市场监管等部门,并配合调查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,对玩忽职守、疏于管理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,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九章 民主监督与家长参与
第三十条 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、家长代表、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,参与食堂食品安全监督,定期对食堂管理和饭菜质量进行评议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落实校长陪餐制度,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,做好陪餐记录,及时发现和解决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。
第三十二条 鼓励家长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,定期组织家长开放日活动,邀请家长代表实地查看食堂管理及食品加工过程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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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2 07:16:00